传销“张天师”判了:598万会员被骗,涉案金额达1000亿,诈骗手法曝光!
一、传销头子“张天师”判了,598万会员涉案金额达1000亿,诈骗手法曝光!
来源: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部、热点追踪、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公安部挂牌督办、涉及598万会员、犯罪金额超过1000亿元的特大传销案——“善心汇”传销活动案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林明慧等2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中国之声等国家媒体连续报道了一个名为“善心汇”的组织。该组织以“精准扶贫”为名,以高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大规模发展会员,涉嫌传销。数亿元资金在慈善的光环之下,进入了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的个人腰包。随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依法对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了查处。
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网站发布通报,组织侦办了“善心汇”涉嫌特大传销案,善心汇组织者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之后,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广西14个设区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开展专案打击行动,截至7月28日,广西公安机关共立“善心汇”传销专案66起,抓获传销人员131人,其中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4人,教育训诫“善心汇”传销参与者8497人。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天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亿元;对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高额回报”诱捕600万会员
2013年5月,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在随后的几年里,初中肄业,做过工人、服装批发和净水器处理等工作的张天明摇身一变成了“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张天师”。
张天明向警方供述,善心汇就是传销。“我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取得个人利益,各种包装都是为了迷惑大众,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实我很清楚,善心汇平台迟早会崩盘。” 把拉人头包装成“扶贫”,是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2016年3月起,张天明、燕吉利、查方胜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会员之间根据“善心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
“首先从造成的资金缺口来看,他造成的资金缺口是巨额的。他所获利的这十几亿、二十个亿远远不能弥补这个资金缺口;第二点,他所投资的实体产业产值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很多公司都没有具体的管理团队进行支撑,也就是说他敛财很多,不可能把所有的钱都存银行,又想让他增值,其实他并不是很懂经济,进行了一些投资,但收益甚微。”办案民警称。
回到案件本身,据司法机关认定,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案件在全国范围牵连甚广,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目前共有1117个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与“善心汇”有关。
以慈善之名行诈骗之实
2016年3月起,张天明、燕吉利、查方胜、宋文军等人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只要有高额回报,就会有人感兴趣。再做点事情进行包装,就会有更多人加入进来。说到底,他们都是冲着利益来的,就是贪。”2017年7月,张天明归案后表示,自己是从“3M”“云互助”等模式中受到启发,改良完善后形成了一个被包装成慈善机构的传销系统,也就是后来的“善心汇”。
警方介绍,发展会员时,善心汇以慈善的名义讲述一个“共富神话”:会员只要按一定标准投资,可以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同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会员层级提高,还有源源不断的获利。办案民警通过剖析其模式,揭穿了其传销本质。参与人向推荐人以每颗300元价格购买一颗“善种子”,即可激活一个会员账号。会员账户激活后,可通过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获得高额静态、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是指会员按照平台指令,向陌生会员汇款,称为“布施”。这一环节完成一段时间后,平台会安排其他会员向此人汇款,称为“感恩受助”。会员可以选择“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大德”六个档次,“布施”金额从1000元~1000万元不等,收益率从5%~50%不等。动态收益则指的是会员发展下线后,可以拿到下线“布施”金额2%~6%的提成。
即使善心汇被公安部和央视曝光之后,依然有很多会员不相信,认为这是警方、政府是在报复善心汇,善心汇是帮助穷人的:截至2017年6月1日,“善心汇”会员资金缺口达92亿余元,涉及会员230余万名。善心汇被湖南省公安、工商部门调查,系统运转受影响,张天明担心系统崩盘,煽动了大量会员前往湖南省政府非法聚集,甚至在大雨天把残疾人和老人安排在人群的最前面,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根据一审判决,双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天明等10名被告人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10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张天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与时俱进花式传销层出不穷
据警方调查,张天明所宣传的2000亩黄花梨基地,实际只有几百亩且还只是树苗;所谓的三亚槟榔谷260亩房地产开发用地,根本没有办理过用地手续;注册的公司中,大量只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这就是击鼓传花的骗局,一旦下线发展慢了,资金流入量小于支付量,资金链就会断裂,系统就会崩盘。”张天明等人编织的“共富神话”是一个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来瞒天过海的“庞氏骗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飞速进步,新生概念层出不穷,传销模式也悄然开始更新换代,搭乘“慈善扶贫”、“电商返利”、“区块链”等高大上的顺风车,四处行骗。今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侦破“东望集团”涉嫌民族资产解冻类特大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经查,该集团在当地租用民房培训,培训笔记中有“民族大业”“民族资产”“精准扶贫”等内容,涉嫌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诈骗钱财,并诱使会员发展下线逐层销售返利。截至案发已发展会员40余万人,遍布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
无独有偶,今年2月,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悦花越有”特大网络传销案开庭审理。涉案公司披着电商平台的“羊皮”,通过消费返现、会员发展、会费缴纳等一系列传销案中的常见操作,短期内吸纳了巨额资金。据公安机关透露,该案涉案金额达上百亿元。
《崩盘!“善心汇”被查处!百万人恐血本无归!!》(点击可阅读)
“我衷心奉劝广大群众,不要再参与网上的这些项目。不劳而获是走不通的,不能长久的。我也想跟我的会员讲,不要再影响公共秩序,不要再幻想,不要越走越远。”张天明落网后对办案民警说。
警方提醒:投资人有被骗的,尽快到合同签署地或诈骗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触目惊心,这让很多投资者心中忐忑,风声鹤唳,闻理财色变。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产生的疑问做一汇总解答,简单易懂: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11、民间借贷新司解中,有没有关于对P2P公司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律师顾问的企业家,刑事风险比国企老总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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